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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工商局和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出租房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较大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为坚决遏制出租房火灾多发势头,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决定对出租房消防安全进行综合整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四、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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