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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市、县(市、区)配套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与省级专项扶持资金实行自愿配套的原则,省和市、县(市、区)资金配套比例一般为5∶5,其中欠发达市、县(市、区)为7∶3。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自愿出资配套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出具自愿出资配套承诺书,明确同意实施风险补偿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最高配套出资金额,同时将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实绩和本年度贷款计划上报备案。

  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区)小企业贷款实绩,确定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共同组成该市、县(市、区)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该市、县(市、区)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予以补偿。小型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3个百分点。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对小企业贷款增加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区)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于次年2月底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当地经贸(中小企业)、发改、财政部门。当地经贸(中小企业)、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当地人行、银监、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审核,并于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联合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对各地上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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