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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5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贸局)、发改委(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建字〔2006〕90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省财政厅

省中小企业局

省发改委

省金融办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的企业。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发改委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并负责资金拨付;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做好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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