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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三)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HT〗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职责,有效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各村民经济组织对本经济组织范围内农用地负有监护职责,对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组织未及时发现制止造成违法用地面积达10亩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5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核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建设用地立项、报批、供地进行会审。用地会审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劳动保障、建设、环保、林业、城乡规划、信访部门为成员单位。

  在项目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附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或先行用地未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在用地报批阶段,各县(市)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上报市人民政府前须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不再对其进行会审;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必须经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建设用地请示文中写明:“该批次(项目)用地已经肇庆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核会审会议通过”,会审会议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归案备查。市、县(市)用地审批(审核)采取集中会审方式进行,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等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就审议的事项逐项作出说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确认,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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