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建立扶贫项目资金问题投诉机制。县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多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各部门收到涉及扶贫资金的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扶贫项目及资金定期检查、审计制度。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民宗委、县纠风办等单位,每年对扶贫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报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并送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县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监督部门还要根据扶贫项目实施进度,不定期地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扶贫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分别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审计。
第三十条 对严重违纪违规使用扶贫项目资金、项目验收不合格、因主观武断致使项目计划批准后无法实施、擅自调整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责任单位,视其情况暂停安排或两年内不安排或酌减安排扶贫项目,并追回全部或违规部分扶贫资金,属于贫困村项目的则靠后安排。
第三十一条 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由县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及市级对口帮扶我县无明确要求的资金和其它支农项目、财政支农资金参照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县发改委、县民宗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前制定的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