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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开支票据、阶段性检查情况或竣工验收意见书未经村纪律监督小组组长和村扶贫资金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的;

  (四)开支票据、阶段性检查情况或竣工验收意见书未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

  (五)报账程序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扶贫项目资金的考核、监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体系。由县扶贫开发办牵头,每年对各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既作为乡镇政府扶贫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又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监管责任追究机制。扶贫项目资金严格实行“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实施、谁保质,谁违规、谁受罚”。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对所申报的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建设项目的质量、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一切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及效益承担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管理项目资金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建立扶贫项目资金全方位监督机制。建立贫困村扶贫项目资金群众义务监督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推行村级扶贫开发义务监督员制度,义务监督员采取村民代表直选方式产生,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全程义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反映。建立扶贫资金越级监督机制,各级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越级监督,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每年采取适当形式对扶贫项目实施贫困村开展一次签收反馈调查,了解和监督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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