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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书》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费用支出明细表》、报账发票及有关资料交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审定的额度提出用款计划,采取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相结合,逐步减少授权支付的原则支付项目资金。

  (五)对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在项目工程款财政补助资金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帐务处理

  (一)收到县财政局拨入启动资金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授权支付)

  经费支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直接支付)

      -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

   贷:拨入经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

  (二)项目单位自行实施项目时

  ⑴项目单位支付零星开支时

  借:经费支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⑵项目经办人预支项目款时

  借:暂付款-××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人-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

   贷:现金

  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⑶往来款结算时

  借:经费支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

   贷:暂付款-××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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