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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质量和效益等。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公告公示、“三专制”、报账制等制度执行情况。

  (三)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管理、项目责任人落实等情况;
  (四)其它:群众参与、项目建档、项目管护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要加强项目竣工后的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管护制度,发挥长久效益。贫困村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管护。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系统。扶贫项目下达到县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要将每个项目、每笔资金录入到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建立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及图片,妥善保管,以供查询。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扶贫项目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负责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报账程序科学规范,报账原始资料真实完整,报账时间地点便民,资金拨付安全及时。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将扶贫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二)扶贫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提出项目启动资金(原则上为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计划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用款计划到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或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阶段性检查情况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书》并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原始票据,经村纪律监督小组组长和村扶贫资金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账资料以及原始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统一的审核印章,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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