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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程序,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重庆市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总结《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验,特制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包括新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县扶贫开发办是新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县发改委是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县民宗委是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章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

  第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是指在贫困地区的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以及相应的扶贫措施,进行某项建设,在一定时间内取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 财政扶贫项目选择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扶贫开发方针,符合全市扶贫开发战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县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

  (二)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和任务完成情况,优先投向调查论证充分、基层组织得力、群众积极性高、上年度计划完成较好的村组;

  (三)统一规划, 突出重点,主要投向贫困村片区开发和整村脱贫,突出集中连片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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