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办法》已经2009年7月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困难人员收入水平、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彰显公平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确保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新余市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各项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采取倡导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等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对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㈠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
㈡零就业家庭成员;
㈢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㈤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双困”高校毕业生;
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㈦因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㈧其他依法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