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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卫农卫发[2009]5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根据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新农合封顶线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9年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2010年筹资水平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推进以市为单位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2011年前实现全省以市为单位补偿方案基本统一,2012年前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开展市级统筹试点,提高新农合制度的保障能力。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不断完善筹资机制
  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省财政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对东、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0、45、7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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