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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鲁卫医函〔2009〕94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预约诊疗工作。预约诊疗工作是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诊环境,减少候诊时间,方便群众就医的有效措施。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两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工作。2009年11月起,全省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并逐步推广到二级医院。
  二、规范预约诊疗服务流程。三级医院要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预约诊疗工作,预约挂号可通过人工、电话、互联网、自助挂号机、社区转诊等多种方式实现。要切实加强门诊预约挂号管理,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预约诊疗运行方式,并通过多种形式(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短信等)及时、准确地公示各种门诊挂号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三、加强对预约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挂号费用和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预约挂号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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