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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的通知

  (三)经批准的施工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施工方必须及时报告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调整作业方案。

  (四)施工方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电力设施故障或损坏时,必须立即停止继续作业,并通知吴忠供电局。施工方不得强行冒险作业,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五)因违章作业,造成电力设施故障或损坏的,由施工方负责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2)在户外电力设施300米区域内防风筝;

  (3)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4)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安装喇叭等;

  (5)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6)在杆塔、拉线上栓生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7)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和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沙石滑坡的作业;

  (8)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9)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0)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最终生长高度超过3米的植物;

  (5)在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

  (6)不得进行减小导线对地距离的作业。

  五、吴忠供电局要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要及时报告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由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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