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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9〕85号 2009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供电局制定的《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

  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违章施工导致的电力设施损毁、电力供应中断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或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施工方应提前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报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吴忠市经委)审查批准。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吴忠供电局的意见。施工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时限规定。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履行审批手续的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设施附近(距电力设施500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爆破;

  (5)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路、修渠、建水库、修建人工湖、植树。

  (二)施工方在取得批准后,应及时将施工方案送吴忠供电局,吴忠供电局根据施工方案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时,吴忠供电局可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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