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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节 土地收购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土地储备局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核实。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收购申请,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现状、区域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属物、抵押登记查封、土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向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委托评估。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拟定收购方案。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收购方案。
  (五)方案报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送市用地审批小组批准。
  (六)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的约定,市土地储备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款,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土地收回和置换

  第十八条 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1.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收购款项。
  3.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收购款项。
  4.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对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结果确定收购款予以补偿,但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和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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