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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储备的土地应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获得。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具体程序按照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并由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下称市用地审批小组)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进行审批。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统计、土地储备、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范围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方式

  第十条 储备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市土地储备局完成储备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或经依法办理开发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建设使用的。
  (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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