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下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照《全省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项目表》对本地本单位的检查考核项目进行自查,列出具体的项目名称和检查考核主体、内容等;凡与省保留项目和数量不相符的一律自行撤销。各地各有关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纠风办。
三、严格审批
此次清理规范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除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检查考核项目外,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检查考核项目。确因工作需要新增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如下程序审批:
(一)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申报新设立面向乡镇(街道)的检查考核项目,由市直单位和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报市政府纠风办审核汇总,由市委、市政府报省纠风办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二)各地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的临时性检查考核项目,由市直有关单位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报市政府纠风办审核后,报 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纠风办备案。
对新增检查考核项目必须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经费来源不明确,项目依据不足或没有代表性、操作性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强化管理和监督
为加强对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温国伟同志任组长,市监察局局长曾金玲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市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法制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市清理和规范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提出全市保留、合并、简化考核项目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核。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地各部门要将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活动的监督列入本地本部门纪检监察系统的一项工作内容。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级纪检监察、纠风、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各种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全省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项目表》所列项目范围内开展检查考核活动,新项目是否严格按程序申报设立等。严肃查处利用检查考核之机“吃、拿、卡、要”,滥用和挪用专项经费行为。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检查考核项目以及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开展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活动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其纪律责任;对基层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在新闻媒体曝光;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的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