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阵地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乡镇(街道)调委会工作室建设,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调委会工作室建设。调解组织应有固定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统一规范的标识牌、调解徽及工作制度。
1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补充、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及学习、例会等制度,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调处、回访及案卷评查、管理制度,公开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和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1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深入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做到“六统一六落实”( 标牌统一、印章统一、标识统一、程序统一、制度统一、文书统一,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场所落实、经费落实、补贴落实),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
四、完善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作用
14、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五大机制”。落实人民调解责任制,将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落实“以案定补” 机制,根据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数量、质量及难易程度,兑现补贴;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机制,坚持“两排查一分析”,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及时开展调处活动;落实人民调解听证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扩大教育面;落实特定人员参与调解机制,积极吸纳老党员、老干部、老政法人员、老教师、老退伍军人等“五老人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并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吸纳宗教人士参与调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
15、不断深化“三调联动”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整合调解资源,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纠纷受理前的相互移送调解、受理后的联动共同调解、调处后的协同督促协议履行制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形成有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强化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16、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表彰机制。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规划,采取分级培训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不断提高和更新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交流调解经验。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骨干调解员的培训,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以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司法所负责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表彰机制,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每年应对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