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加强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做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体现,做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及培训、表彰等机制。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巩固、深化、探索适应我市实际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责任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全面安排部署、随时检查督办、严格考核奖惩,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强化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形成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阵地建设,下大力气改善村(社区)调解组织工作条件;全面推行人民调解责任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促进基层调解组织有效发挥作用,努力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无民事纠纷转刑事案件、无民事纠纷转群体性上访事件”目标,不断推进平安吴忠建设。
5、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职责。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深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阵地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统筹重大疑难纠纷的分流指派,强化考核督查,落实保障措施和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按年度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按照全国、全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有关意见精神,配强配齐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化规范化司法所和全区标兵司法所创建活动,使司法所更好地履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和组织、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调解、规范调解和积极主动调解的意识,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