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吴政发〔2009〕44号 2009年5月25日)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解决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和保障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1、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遍布城乡,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以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诚信友爱。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建立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预测、预防、排查、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深刻认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阵地建设不断加强,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利用贴近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灵活便捷等优势,积极调处各类纠纷,化解大量矛盾,为维护全市基层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工业化及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并由此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许多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及制约发展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有效发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关系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不断适应矛盾纠纷构成复杂化、领域扩大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多种性质的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