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9〕39号 2009年5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吴忠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吴忠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以及虽已动工建设,但建设投资总额或者建设面积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吴忠市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同级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公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闲置土地的行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七条 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