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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对涉及食品安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对涉及食品安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穗工商检〔2009〕262号)


各分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
  根据曹鉴燎副市长批示精神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加大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请分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市局2007年制定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好对涉及食品安全经济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且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按《办法》的第六条第一款:“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计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规定发放奖金;对查处后无罚没款入库的,按《办法》的第六条第二款:“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和社会效益大小的原则,分等级按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残值的10-8%,8-5%,5%以下给予奖励。没有销毁残值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5000-3000元、3000-1000元、1000-100元给予奖励。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规定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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