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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9〕349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加强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价格管理,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医疗机构选用质优药品和廉价药品,进一步降低部分偏高药品价格,使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第四条 药品采购供需双方应依法开展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各项价格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采购双方的价格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地进行药品采购活动。药品采购价格应通过竞价议价形成,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价格政策,设置价格方面的限制。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供价格依据,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参加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负责网上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 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定价药品,企业应提供有关价格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正式公布价格的,以最新公布的价格为准;尚未正式公布价格的,企业应先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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