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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12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明确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工作的依据、程序、方法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办法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1、《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修订本);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

  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规范化整理实施细则》;

  4、《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图形要素图式》;

  5、《浙江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验收范围

  2009 年6 月30 日前设置并有效的所有矿业权。

  三、验收形式

  矿业权实地核查验收采用分级验收的形式。县级专题工作组对承担实地核查的施工单位进行甲乙方验收;市级专题工作组对承担市本级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施工单位进行甲乙方验收,对县级核查成果进行程序性验收或会同县级专题工作组一同进行县级甲乙方验收;省级专题工作组对省级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进行甲乙方验收,同时对市级汇总成果进行程序性验收。

  四、甲乙方验收

  甲乙方验收分野外实地检测和室内资料检查两部分进行。野外实地检测包括基础控制测量检测和碎部测量检测,室内则对施工方所提交的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检查。甲方验收专家应由熟悉本次核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矿政管理人员组成,涉及的专业应涵盖测量、数据库建设、矿产、矿政管理等专业。验收需投入的设备包括GPS 接收机、全站仪、电脑、工程车辆等。具体验收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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