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服务
等级
| 服务内容
| 服 务 标 准
| 收费标准
(元/月.建筑平方米)
| 合计
(元/月.建筑平方米)
|
一级
| 综合管理
|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5%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8)每年进行二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12)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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