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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5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局、公安局、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交通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当前已处停产或半停产以及可能发生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

  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各地贯彻落实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8〕295号)的情况;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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