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法〔2009〕341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或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涉案金额占市属企业净资产10%(含1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