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残联关于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京教基[2009]34号)


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编办、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优化特殊教育发展环境
  (一)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确立特殊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强化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将办好特殊教育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促进义务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建设符合首都地位的现代化的特殊教育,努力使首都特殊教育走在全国前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