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资助金额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授权后,委托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件代理费超过4000元的,增加资助4000元;每件代理费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代理费资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授权后,委托合法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专利申请费未减缓的,按实际缴纳额的50%资助;
(四)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五)依照PCT条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交费收据为准,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费用资助为每件1000元。
第七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交费收据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请求书的首页、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专利授权后的资助费用,应提供合法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单位,代理费用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代理费用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除提交上述申请表、申请人资料外,还应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检索报告的原件和国际阶段交费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