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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一次性受理当年的科技项目(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申报单位应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所报项目无论立项与否,申报资料均不退还。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则市科技主管部门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推行并完善过程管理的信息化,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项目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和网上监督的功能。
  第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专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市科技主管部门拟定项目的资助计划,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公共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以及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项目验收(结题),需延期的要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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