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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的支持,带动产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逐步从支持单一企业向支持产业发展过渡;从支持单一项目向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过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应是在珠海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申报的科技项目,或市外单位在珠海市范围内实施的成果使用和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能带动产业优化升级以及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重大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新产品开发、试制和产业化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以及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项目。
  (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珠海境内转化与产业化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项目。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及科技服务项目。
  (四)按相关规定需要科技主管部门上下级联动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政策性支持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采取补助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视年度资金预算情况采取一次性支持或滚动支持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费用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主要包括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专家咨询顾问费和项目组成员的加班性补贴等。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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