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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科〔2009〕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市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制定《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系。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科技专项资金投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并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每年从公共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科技专项和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和管理部门,珠海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监督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项目责任单位对所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项目承担人主要负责所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责任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每个财政年度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安排,专项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资金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共财政、合理安排、程序规范、择优支持、公平效率的原则进行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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