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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应在监管场所内进行。监管部门应当为律师安排会见室。会见室不得设置录音、监听设施,不得影响律师正常的会见活动。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监管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不得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执业证件及相关手续。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监管部门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应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会见一般应当在监管部门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后,应与监管部门办理会见完毕的手续。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或监管部门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监管部门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本规定行为的,办案机关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停止会见。办案机关或监管部门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反映后5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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