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司[2009]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10月30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的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