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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司[2009]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10月30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的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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