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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要制定详细的催款工作方案。
  三、科学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供地规模和价格
  各区(市)县应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单宗经营性用地出让规模,鼓励以小宗地出让。一次性出让规模超过200亩的,须征得市国土局同意。
  各区(市)县要充分了解、全面分析当地房地产市场,根据区位、房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以控量保价为原则,防止土地价格大幅波动。
  四、切实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工作
  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新征土地必须是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新征土地及旧城改造土地必须完成对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安置补偿,必须完成拆迁、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必须是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土地。凡是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和宗地打围的经营性用地,一律不得出让。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下同)土地在招拍挂出让前必须完善配电网建设、文物勘探,其他区(市)县应逐步按此要求做好地块出让前电网配套、文物勘探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
  (一)根据2007年7月6日市土管会第17次会议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全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二)工业用地出让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执行,凡农用地转用和征后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招拍挂交易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三)依法不属于招拍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方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具体包括:
  1.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原划拨或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可协议出让;
  2.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需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区(市)县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3.采矿、采石、采砂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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