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成办发〔2009〕57号 2009年11月3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改善供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抓好存量土地清理和促建工作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清理存量土地和促进动工建设专项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对2005年以来供应的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逐宗进行清理。对非企业原因影响动工建设的,各区(市)县要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保证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经促建仍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实行土地市场禁入,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土地,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并对外公布;对形成闲置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9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大力推进土地出让价款催缴工作
  针对目前土地出让价款欠缴额度仍然较大的情况,各区(市)县要加大催收力度,按以下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理:
  (一) 对2008年5月12日前,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由国土部门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催缴通知》(以下简称《催款通知》)。土地受让人在《催款通知》限定时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计收滞纳金,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 对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由国土部门送达《催款通知》。土地受让人在《催款通知》限定时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滞纳金。
  (三) 对超过《催款通知》规定的时间仍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即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有权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前,实行土地市场禁入,禁止欠款土地受让人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土地,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体系,并对外公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