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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9年第15号――对2009年中介机构协助海关核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

北京海关公告
(2009年第15号)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北京海关将继续开展2009年中介机构协助海关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海关将于2009年6月开展本年度申请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中介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

  二、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在海关所在地行业从业规模或综合评估排名居前;

  (四)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查处通报等不良记录。

  三、申请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及表格(详见附件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二)中介机构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以及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营、纳税等情况简介;

  (三)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年审或评估意见;

  (四)前一年度协助海关核查工作情况(未参与过该项工作的不需提供);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四、北京海关将对初步审定入围的中介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结合整体情况确定最终名单。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和培训内容及名单请关注北京海关互联网站公告。

  五、申请受理时间2009年6月22日-2009年6月29日,请将申请资料及表格电子版发送至BJcustoms_Jmc@sina.com邮箱。纸本材料送受理申请的海关部门。

  受理申请的海关部门包括:加工贸易监管处、中关村海关、开发区海关、现场业务一处、驻平谷办事处、驻顺义办事处。请自行选择。 联系方式如下:

  (一)加工贸易监管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联系电话: 85736485

  (二)中关村海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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