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渝人考〔2009〕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3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办〔2008〕114号),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9年5月8日-6月8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
11月14日 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11月15日 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14:00-16: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三、报考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业工作(土地房屋登记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和土地评估、拍卖、房地产估价人员,下同)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业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㈡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2002年12月18日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㈢ 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考试,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办理资格证书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