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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2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省局对现行省级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

  1.《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发〔1994〕042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96号)。

  3.《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5〕171号)。

  4.《关于对广州新沙港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5〕224号)。

  5.《关于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1995〕244号)。

  6.《关于东莞市邮电分(支)局取得的邮政电信收入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152号)。

  7.《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175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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