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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保护环境、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强大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治理环境、遏制污染、保护资源、重建良好生态、保证环境安全为目标,实行属地管理,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市级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多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为把昆明建设成为集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姿,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的要求,体现铁碗治污、科学治水、综合治理,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建立以下制度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治: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其颁发行政许可证照。

  (二)无证照经营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取缔制度。对于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按上限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三)建立违法排污企业从严查处和永久退出市场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实行强制退出市场,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对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按上限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2.对于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关闭,依法断水、断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停产停业,断水、断电,并按上限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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