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必要条件:
(一)专业合作社须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生产经营,并实行统一生产规划、统一供种供肥、统一技术培训、统一信息服务、统一品牌包装、统一购销价格等。
(二)专业合作社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和品牌,并有一定影响力。
(三)专业合作社产业须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和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有良好的积累机制,积极争取金融部门信贷支持。
(四)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特殊条件:
(一)粮油、果蔬、蚕桑、竹木、花卉、药材等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以上或者规模种植1000亩以上;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产品通过QS认证,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优先考虑。
(二)牲畜、水产、禽类等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300户以上;有标准化养殖基地(场),养殖规模在3000头(只)以上;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加工、运输、农机服务等其它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经营服务的农户较多,年产值(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八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每年开展一次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审。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区域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填写《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按照《评选办法》所列条件进行初审后,报经市供销合作总社示范社评审小组审查。对符合示范社条件并拟评为示范社的专业合作社,由评审小组在重庆合作经济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专业合作社,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发文通报,在重庆合作经济网上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示范社扶持措施
第十条 支持示范社发展特色产业,建设生产基地,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创建和参加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帮助示范社开拓产品销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