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供发〔2009〕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已经市供销合作总社2009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规模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
第三条 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示范的原则,评选的示范社在全市确实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由市供销合作总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运行一年以上,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成员花名册,有专业合作社牌匾。
(二)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设有办公室、科技营销服务部、财务部等机构和人员,其相关职责上墙。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完整。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社员入社退社自由并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有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账户载明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量及量化到成员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等),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有年度业务报告、业务统计报表,有盈余分配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有成员签名的盈余返还、分红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