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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
(渝供发〔2009〕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市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金煌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4号)和《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渝文审〔2006〕24号)精神,确保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结合近年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实际,经与市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营零售点布点原则和控制总量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区域面积等情况,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主城限放区域临时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420个以内,非限放区域常年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300个以内;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限放区域临时零售点总量控制在2210个以内,非限放区域常年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2010个以内(《2010年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总量控制表》附后)。

  二、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按照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原则,各区县供销社在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设中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下列具体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要,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1、保持销售点安全距离。城区零售点之间应相距50米以上,严禁在禁放区和交通干道、人口稠密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网点;距零售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条例》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零售点。

  2、优化布设临时销售点。对连续三年参与了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2009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量较大的守法经营者、采取专店销售或者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室的经营者优先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提升临时销售点的质量和销售能力。

  3、加强常年销售点布点审核。各区县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常年销售点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经营条件不具备或经营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布点资格。

  4、继续推行烟花爆竹直销点。要总结经验,创新探索,加强引导,增设烟花爆竹直销点。要选择有固定门面、诚信经营、不卖黑货、销售量较大、影响力较强的零售点作为直销点,同时,在配货和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促使直销点自觉执行统一价格、配送、标识等规定。

  5、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点信息档案。要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掌握销售点的经营情况和安全状况,建立一批经营规范、安全可靠、相对固定的经营网络资源。

  三、专营销售点布点的组织工作

  各区县供销社要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方案和措施,明确具体负责人员,认真做好布点工作;要主动与安监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一站式”办公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合作,做好网点布设和审批工作;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布点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的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保证销售点严格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随意变更经营场所,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不超量储存等。对出现违规行为的零售点,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从严查处并取消经营资格。

  渝中区、高新区的布点工作由市总社专营办负责会同当地安监局共同办理。

  各区县供销社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向当地政府请示,尽早明确2010年春节限放区域,并与当地安监部门密切配合,抓紧落实,确保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供销社在布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市总社专营办公室。

  附件:2010年布点正式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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