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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级别不明的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规模由相应级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其驻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一票否决建议权。

  第十条 发现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应一票否决而未否决的,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责令否决,或直接进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否决程序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应及时召开综治委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形成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被否决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并报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相关主管部门和被否决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任免机关应在接到否决决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被否决对象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决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否决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20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根据否决的内容分别提交同级党委或政府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一票否决权制的动态实施,鼓励有关地区、单位尽快改变落后局面,对尚不够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地区、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制度的适用条件、行使权限和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的决定由综治委书面通知被警示的地区、单位。通知书应规定不超过2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要加强对被警示地区、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整改期满后,被警示地区、单位应向作出警示决定的综治委提出解除一票否决警示的书面申请。作出否决警示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整改到位、符合解除条件的,作出解除一票否决警示的决定;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或整改期间又发生影响社会治安、一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由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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