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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不健全、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刑事治安案件多发的。

  (二)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发生大规模非正常上访、非法游行、较大规模群体性械斗、较长时间,阻断铁路公路交通要道和停工停产停课事件,或发生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在公共场所发生爆炸、投毒、放火、自焚自爆等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有重大影响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影响区域性稳定的突出问题,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重大案件,在全国、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因教育管理不力,本辖区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五)发生影响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六)在重点管理期间又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治安问题,或者在重点管理解除后3个月之内又发生重点管理情形问题的。

  (七)县(市、区)公众安全感指数连续两年排名全省末位、乡镇(街道)公众安全感指数连续两年排名所在省辖市末位的,或者在综治年度目标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

  (八)其他应予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一票否决,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追究其他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突发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二)单位领导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秩序一直较好,虽发生了可予一票否决的案事件,但报告及时,处置得力,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行使权限

  第七条 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科级及以下单位、乡镇(街道)行使一票否决权;省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县处级单位、县(市、区)行使一票否决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厅局级单位、省辖市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对应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否决的对象,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一票否决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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