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妇幼卫生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9〕945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做好妇幼卫生年报统计工作,保证妇幼卫生数据质量,现对各盟市妇幼卫生年报表主要数据和妇幼卫生统计、监测质量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一、认真培训,确保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实效
各盟市卫生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妇幼卫生主要数据质量检查方案》(见附件)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要求对实施质量检查的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切实掌握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范围的有关要求和具体质量检查方法,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的内容、范围、方法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减少在孕产妇、儿童两个系统管理、住院分娩数据调查、活产、死亡漏报等数据中出现不真实的填报现象。要深入细致地了解妇幼卫生统计年报数据收集、上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信息变化的影响因素和问题。
二、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数据质量检查结果
要严格按照方案做出盟市级质量检查数据结果和报告。根据卫生部妇幼卫生年报报告时间的调整情况,自治区也调整了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报送时间。为确保年报的及时性、准确性,请各盟市卫生局按照自治区妇幼卫生主要数据质量检查方案要求,客观、真实地填报质量检查结果数据和报告,于每年的11月30前报到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信息科。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据质量检查结果报告表要按照修订的表格分性别填写(见附件)。
三、做好现场监督指导
为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质量,各盟市每年要及时组织对县级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现场监督指导;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要每年在各盟市完成数据报告前,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妇幼卫生数据质量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盟市开展妇幼卫生数据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现场指导。请各盟市卫生局将质量检查的时间提前通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信息科,以便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做好组织协调
各盟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治区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数据质量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保证顺利完成质量检查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妇幼卫生主要数据质量检查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卫生主要数据质量检查方案
一、质量检查的目的
1.数据核实、减少漏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利用性。
2.发现数据收集、上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工作。
二、质量检查内容
1.漏报调查:
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出生缺陷数。
2.各种表、卡、册的质量检查;数据收集上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3.核实两个系统管理率和住院分娩率。
三、质量检查范围
(一)盟市级
1.抽样旗县数量:
(1)旗县数量少的要全部进行质量检查(3个);
(2)旗县数量中等的要抽查二分之一(6-9个);
(3)旗县数量多的要抽查三分之一以上(10个以上)。
2.旗县抽样原则
综合如下因素按比例选取:
(1)距离:远、中、近;
(2)人口:多、少;
(3)经济条件:好、中、差;
(4)报表上报情况:好、中、差。
3.抽样乡、村数量
每县抽至少三分之一的乡;每乡抽至少抽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村(根据所辖村数)。
4.乡、村抽样原则同旗县抽样原则。
5.两个系统管理率和住院分娩率核实,每县抽查1-2个乡;孕产妇死亡只要有漏报可能,必须核实;出生缺陷只对监测单位进行检查。
(二)自治区级
自治区级根据年报和质量检查数据上报情况,抽查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盟市,每个盟市抽查2-3个旗县,每个旗县抽查3个乡,每乡抽查2-3个村。
四、质量检查方法
(一)工作流程
抽旗县以后,从盟市所在地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始,逐级自上而下核实、调查,但孕产妇死亡只要有线索,无论是否抽样旗县、乡,均要核实。
具体工作流程见图示(一)、(二)
质量检查流程(一)
分组 │ 分组
←----------------------│-------------------------------→
(一)↓ (二) ↓ (三)↓
行政主管部门人员 业务人员 妇幼专业技术人员
↓ ↓ ↓
统计局 街道办事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 ↓ ↓ 再分组
计生委 街道派出所 ----------------------------
│ │ ↓ ↓
│ │ 妇产科专业人员 儿科专业人员
↓ ↓ ↓ ↓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 大型厂矿、企业工会 产房 产房
↓ ↓ ↓
火葬厂 妇科 儿科[新生儿科]
│ ↓ │
│ 呼吸、循环内科 其他相关科室
│ ↓ │
│ 育龄妇女死亡、 神经内、外科 │
↓ 儿童死亡及出生 ↓ ↓
----→ 等有关信息资料 ←-----------肿瘤科及其他相关科室 -----------→ 病案室
↑ ↑
质量检查工作流程(二)
旗县级妇幼保健院← --------了解抽样乡的人口数、出生数、卡介苗接种数。
↓
乡卫生院、计生、派出所←------核对出生花名、计划免疫接种卡、孕产妇系统管理卡、儿
│ 系统管理卡,抄录有关资料。
↓
乡小学、集市、供销社 ←-------问卷调查、访谈,了解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情况。
│
↓ 分组
-------------
↓ ↓
抽样村卫生室 抽样村卫生室←----核对出生花名、计划免疫接种卡、孕产妇系统管理卡、儿童
│ │ 系统管理卡、抄录有价值的资料。
↓ ↓
入户 入户 ←------访谈、核实、查漏。
(二)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活产数漏报调查方法
1.盟市级
主要是在相关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寻找死亡线索,了解人口数、出生数的差异等,并将线索、具体查对内容记录到工作过程表上(见表1-出生查漏登记表、表2-5岁以下儿童查漏重点登记表、表3-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表4-孕产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和住院分娩数据核实表)。
(1)盟市级各大医院:到妇产科、儿科、其他相关科室、病案室查相关资料并记录。
●妇产科:查分娩登记本、围产儿登记本,抄录所查地区的出生、孕产妇死亡、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花名及有关信息。
●儿科:查出入院登记及死亡登记,抄录抽查地区死亡及病情严重或/和自动出院的0-4岁儿童花名及相关信息。
●其他相关科室:在外科(神经外科、心外、烧伤、肿瘤外科等)、内科(神经内、血液、心内等)、传染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查看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记录本、危重病人抢救记录等,抄录相关信息。
●病案室:主要是查死亡登记本和抄录病历有关信息。查找所有科室的育龄妇女死亡花名,查病历以了解月经史等,以便确定是否为孕期死亡的孕妇;根据妇产科抄录的死胎、死产花名,查病历,了解分娩记录、Apgar评分,以便确定误诊为死胎、死产的新生儿死亡;查看死亡及病情严重、自动出院的0-4岁儿童病历,了解姓名、电话及详细地址等,以进一步核实。
(2)妇幼保健院(所):了解原始数据以及数据收集、上报途径。核对儿童死亡登记册与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卡)。
(3)其他相关部门:
●防疫站:了解卡介苗应接种人数及实际接种人数,核对当年活产数;
●统计局:了解人口数及出生数,询问其统计时限(一般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计生委:了解出生数,询问其统计时限(一般为上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及是否包括流动人口等;
●公安局:了解出生数,询问其统计时限(一般为上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及是否包括流动人口等(一般半年以上统计人口数及出生数);
●火葬场:查死亡人员记录,寻找未经医疗保健机构治疗死亡的线索。
●厂矿企业工会:了解休产假以查找出生及死亡、职工死亡等线索。
2.旗(县)级:方法同盟市级。
3.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1)街道办事处:查出生花名,核对婴儿死亡花名与儿童死亡登记册;
(2)派出所:了解出生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花名,与0-4岁儿童花名册和儿童死亡登记册核对,核实医院等部门抄录的信息;
(3)苏木、乡、镇生院: 核对抽查村的0-4岁儿童花名册与孕产妇系统管理卡、儿童预防接种卡、产后访视卡,查找活产漏报。核对儿童死亡登记册与围产儿死亡报告卡,查找死亡漏报。
在医院、公安分局、防疫站、计生办抄录的死亡及活产花名要与0-4岁儿童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孕产妇死亡花名核对。有些乡计生办对于死亡儿童的一般资料掌握全面,有死亡儿童照片及计生人员询问家属的笔录,因此通过核对也可查找到有关线索。同时要考虑到农村地区就诊跨县问题,在卫生院不应只查死亡儿童,重点也应放在中途出院的病危儿童,在农村能占1/2。
4.嘎查、村级
0-4岁儿童花名册、5岁以下儿童死亡花名、孕产妇死亡花名及医院、公安局、防疫站、计生委抄录、核对的死亡及活产花名,要与村医、村接生员、村妇女主任、村会计的有关出生及死亡记录核对,并入户核实。在农村还要重点查不能及时上户口,迁出、迁入和计划外生育的儿童,可以进行村小学学生问卷、召开座谈会等。
所有漏报调查的结果要记录到质量检查工作过程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