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公报、信息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自治区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各科室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时统一交由局办公室在发文时签署政务信息公开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二级单位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第八条 政务信息审核审查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呼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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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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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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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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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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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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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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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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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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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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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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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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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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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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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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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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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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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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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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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受理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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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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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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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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