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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我局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事业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5964553),收到举报的纪检监察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答复不满意者可直接向市监察局投诉。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呼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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