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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呼市农牧业信息网上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全局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农牧业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成果,公开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被泄露,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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