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矿区范围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1057号)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同意纠正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实际开采活动范围与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请示》(龙土资〔2009〕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来文所述原因,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矿区范围坐标不一致,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精神,原则同意调整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矿区范围(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同意按实际矿区范围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手续。
二、相关资料的修改完善及确认工作应在本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采矿权人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及时向省厅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不再受理。
三、本批复作为该矿采矿权登记及相关资料修改完善的依据,有效期6个月。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